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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(试行)
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,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。做好党费的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,是加强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。为适应形势发展要求,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工作,根据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规定》(中组发〔2008〕3号)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党费收缴
1.按每月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(税后)为计算基数,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、经常性的工资收入指岗位月度基本工资。
2.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:每月基本工资收入(税后)在3000元以下(含3000元)者,交纳月基本工资收入的0.5%;3000元以上至5000元(含5000元)者,交纳1%;5000元以上至10000元(含10000元)者,交纳1.5%;10000元以上者,交纳2%;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.2元。
3.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,经党支部研究,报学校党委批准后,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。
4.党员应当在每月向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,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。
5.外出的党员在外出期间可以持《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》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。
6.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,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,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。
7.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。党费全部上缴上级组织部门,由组织部门出具收据。
8.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,主动按月交纳党费。遇到特殊情况,经党支部同意,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,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。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。
9.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,其所在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,限期改正。对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,按自行脱党处理。
二、党费使用
1.使用原则: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、量入为出、收支平衡、略有结余的原则。
2.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,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,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:(1)培训党员;(2)订阅和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、资料、音像制品和设备;(3)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、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;(4)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;(5)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。
3.使用党费必须由党委会讨论决定,上级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,不得挪作他用。
三、党费管理
1.党费由校党委委托财务处代管,做好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等具体财务工作。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全校党费的支出申请及使用工作。党费管理工作人员要加强培训学习,按照党费管理相关制度执行。
2.按照上级党组织的有关文件要求,党费以党委的名义在上级规定的国有银行中单独设立银行账户,党费利息作为党费收入的一部分,一并存入专用账户,不得挪作他用。
3.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。党委组织统战部每年向党委报告党费收缴、使用和管理情况,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情况。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。
四、本实施办法由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解释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